凡人说税:扶贫捐赠税收优惠不同税种间的异同要清楚
2019年以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国务院扶贫办连续联合印发了《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)和《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),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,同时对纳税人扶贫货物捐赠予以免征增值税,支持脱贫攻坚。
在实务中,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不同,纳税人扶贫捐赠行为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,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异同。
一是税收优惠对象存在差异。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的,是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组织。而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对象限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。
二是扶贫捐赠方式要求不同。可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,只能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对外捐赠,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。而免征增值税的扶贫捐赠,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,也可以是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。对于直接捐赠的,可以免征增值税,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据实扣除扶贫捐赠支出。
三是扶贫捐赠标的不同。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,既可以是商品、货物,也可以是资产和服务,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只能是纳税人自产的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。
四是政策适用期限一致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在政策执行期限内,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,仍然可以继续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,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。对于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,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(超过年度利润12%未扣除的部分),可予以扣除;当年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,不再予以调整。
五是免征增值税可追溯退库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后已征收入库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。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,不予免税。
六是“目标脱贫地区”一致。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(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)和建档立卡贫困村。各地“目标脱贫地区”具体范围,由当地扶贫办公室明确。
项目 |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| 免征增值税 |
享受优惠对象 |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或组织 |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|
捐赠方式 | 公益性捐赠 | 公益性捐赠或直接捐赠 |
捐赠标的 | 商品、货物、资产、服务 | 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|
适用期限 |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|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|
追溯享受 |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可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,尚未扣除的部分,可在当期扣除 | 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,可追溯免税 |
已征退税 | 无 | 已入库应免税款,可抵退 |
目标脱贫地区 | 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(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)和建档立卡贫困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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